(1)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後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申請人在交納延期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某些商標註冊申請,並可以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某壹文字或圖形的用權。 (3)公告:商標通過審查後,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註冊核準: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註冊並下發註冊證。《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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