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樟木箱包廠在箱包廠申請專利前自主開發了相同產品,並於1995年5月5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為制造該產品做了必要的準備。試生產後,
首先,試制有先用權,他人專利授權後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生產。
產品在試制過程中是否已經完全向公眾公開,如果是,後期申請的專利權不符合新穎性要求,可以作廢。如果無效,專利權自始至終不存在,不存在侵權。
從1996開始擴大生產能力,使生產該產品的規模超過箱包廠申請專利前的規模。箱包廠得知後,於9月1997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樟木箱包廠侵犯其專利權,要求停止並賠償損失。
如果在試制過程中保密,並且對方專利權具有新穎性,符合其他規定,那麽侵權是由於他人申請後擴大了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