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報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