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解釋: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二,具體解釋: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指授權人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商業秘密等在壹定條件下許可給經營者,允許他在壹定區域內從事與授權人相同的經營業務。
三,法律依據: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