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以下收入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第五條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2號)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壹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例如:王某於2018年9月出讓其壹項專利權,取得收入4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40000×(1-20%)=32000元
應納稅額=32000×20%=6400元
百度百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