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奧運會田徑參賽項目是有限制的,最多三個個人項目,由於田徑只有兩個集體項目4×100和4×400,所以壹個人最多可以報五項。
法律依據:《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第八條 禁止下列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三)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