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商管理系統。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設定了嚴格的條件。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15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這對於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者過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能導致設立不具備設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這破壞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阻礙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客體是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關於公司設立或經營的各種虛假證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和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產品、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抵減註冊資本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二)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檢查公司的註冊資本,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3)驗證報告。註冊會計師除了驗證資本情況外,還應審核公司最近三年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公司經濟利潤表、公積金提取表,然後出具驗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