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規定,如果妳能證明該專利申請之前,妳已經在制造相同產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實施做好了準備,那麽妳有先用權的抗辯權,也就是說,妳可以在原來範圍內繼續制造該產品和使用該方法,不構成侵權行為。
同時,妳還可以對該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以該專利數與現有技術有理由宣告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