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由此可見,如果符合第九條的規定,兩份申請必須在同壹天提出。如果發明申請較晚,與實用新型相同的日期(較早的申請日)成為優先權日,較晚的申請日與實用新型不同。不符合法律第9條。
除非,主體放棄之前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主張發明優先權,重新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也有壹個前提,就是不超過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