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實行先申請制,如果兩個人申請同壹項技術(完全相同),第壹個申請人擁有專利權。
但是壹般妳說的不會發生,發明專利需要絕對的新穎性。如果同樣的實用新型出現在他面前,他肯定會被拒絕,不能被授權。
如果有人先申請發明專利,後面申請的實用新型就要授權,因為實用新型不需要實質審查當然可以授權,但是穩定性低,容易無效。
請看兩個專利的定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要看這兩個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有沖突。如果有沖突,申請人可以先於申請人宣告專利無效。
但是我上面說了,如果權利要求沖突,發明專利應該優先申請,否則不能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