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團體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由社會自願采用的標準。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於提高競爭力。同時建立完善與新型標準體系配套的標準化管理體制。
擴展資料企業根據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企業標準。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範、引導和監督。在工作推進上,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