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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標並支付其商標使用費,如何做涉稅處理?

商標使用費屬於特許權使用費之壹,《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定義,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商標權是單壹性質的法定權力,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經依法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權力,包括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力等。 《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不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特許權使用費。由於母公司與子公司屬於不同獨立法人企業,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聯關系,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來確定商標使用費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費用進行稅務處理。綜上所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母公司應當按照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來確認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只要符合關聯企業之間的規定,就可以計入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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