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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發明專利的不能列入保護範圍是哪些?

《專利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該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結合為壹體。如果單純是壹種創新圖案、畫稿,沒有使用於某壹載體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只有把某種設計圖案用於鏡框。汽車等工業產品上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否則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不能列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物品有:

1、建築物、橋梁等不能在工廠組裝的產品,如住宅、博物館等;但建築構件,如門、窗及小型活動房等建築可以在工廠形成批量生產的不在此限。

2、無固定形狀的物體如氣體、液體或流動的物質以及粉末狀、顆粒狀的集合體。

3、產品的不能單獨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於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

5、不是壹片本身的形狀要求的保護設計。

6、把自然物作為外觀設計的主體,而且不能進行批量生產的制品。

7、純屬美術範圍的作品如繪畫、雕塑等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8、在所屬技術領域內具有壹般知識或者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造,以司空見慣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築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圖像,並將其原封不動的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品上。

10、國旗、國徽、商標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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