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外觀專利侵權的標準是產品類型與外觀專利相同或者近似。包括未經授權制造專利產品;故意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銷售或者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等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
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
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