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第四十條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