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當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是指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的外觀設計;2.必須是產品外觀的設計;3.必須審美;4.它必須適合於工業應用。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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