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該條的規定是對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新穎性的要求,由於外觀設計僅是對產品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故無法要求其在技術上具有先進性,因此,該條的規定既是對新穎性的要求,也是對獨創性的要求,只是外觀設計的獨創性要求實際上已包含在新穎性之中,因此,外觀設計專利首先必須具備新穎性和獨創性條件,A、C項是正確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即實用性,因此,B、D項也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