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的設計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則不構成侵權;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設計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不構成侵權。
這種判斷方法及作出的結論的依據,主要是從外觀設計的產品整體出發的,而並非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局部保護。
以上僅供參考,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