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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分別與商標權,著作權沖突了,怎麽辦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壹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壹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註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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