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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權

以下屬於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而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實例。1、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梁等。2、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3、產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襪跟、帽沿、杯把等。4、對於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壹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狀或圖案的組件的插接件不能單獨使用,不能構成獨立產品,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僅僅當這樣的插接件和其他可與其插接的插接件壹起作為插接組件玩具,以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5、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6、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如手帕紮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7、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8、純屬美術範疇的作品。9、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以上就是我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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