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能夠就侵權糾紛達成協商的,可以協商處理;
2、如果雙方無法就侵權糾紛達成協商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