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權力包括如下內容:
1.實施的權利;所謂實施,是指將與外觀設計有關的物品進行制造、銷售、轉讓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他人不得實施。未經許可的制造、銷售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另外,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進行修整、改造等是否為侵權行為,要看其修改的程度。修改程度高的,實質上是重新設計制造。如果光是零件的更換,物品的外觀沒有明顯的改變,這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更換零件的同時,外觀設計的主體有了改變,即不屬於侵害行為。
2.與專利產品相似的情況凡是實施、制造、銷售與專利產品相似的外觀設計產品也應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