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 33 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範圍以申請時提交的圖片或照片為準,申請人對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無論是在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的主動修改,或者是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補正通知書後所進行的被動修改均應當遵循該規定。對於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範圍進行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 33 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內作出答復後,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仍然超範圍的,專利申請將被依法駁回。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塗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壹致進行改正。
任何主動修改或補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或表示的範圍。主動修改或補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審查員決定。主動修改或補正應使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說明修改、補正的文件名稱、頁數、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應打印在替換頁上,附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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