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條*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