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的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這裏講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主要指在視覺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