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八條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