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發明專利申請人只允許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人只允許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專利局可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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