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客體不同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審查制度不同
1、發明專利:實質審查。
2、實用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3、外觀設計專利:形式審查。
三、授權條件不同
1、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2、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不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四、保護期限不同
1、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
2、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