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保密審查即向外國申請專利;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實現,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清楚、不簡要;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7、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