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以下改動不算侵權:壹、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壹)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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