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觀專利侵權標準主要有以下2點: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和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和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會根據等同原則,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
(1)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
(2)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
(3)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第四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