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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對於疾病治療方法專利有哪些規定?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也有少數國家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如美國。

1952年修訂《專利法》的美國國會報告中指出 “陽光之下所有人造之物均可受專利的保護”。不過事實上,即便是在如此的豪言壯語背後,美國專利指南中也針對專利適格性做出了沒落在“陽光之下”的例外情況的規定。

1862年的冒頓訴紐約眼科醫院案中,涉案專利的其中壹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壹種用吸入乙醚蒸氣麻醉患者的外科手術實施方法。乙醚屬於現有技術的產品發明。本案中,終審法院結論是乙醚的用途發明,即壹種麻醉病人的方法發明不具有可專利性。該判決明確指出:“對人體的治療及外科手術方法不是可享受專利權的方法”。

擴展資料:

1996年9月30日,美國專利法在附則A第287條新增了子條款對涉及醫學從業者履行醫學行為的專利侵權行為的免責限制加以規範,其中“醫學從業者”是指任何提供子條款。

所限定的醫學行為的具有美國行醫執照的自然人,以及根據這樣的自然人的指示實施醫學行為的人。並且,這裏規定免責客體僅為人體,獸醫還是會遭到侵權訴訟,除非動物是為了治療人體的實驗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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