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也就是說,我國對外國商標註冊實行代理制。目前,我國已經有幾家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部、中國商標事務所、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設在香港的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等。臺胞和臺灣企業來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務的,應當委托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者設在香港的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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