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是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所以,未經允許在微博上公開他人微信電話號碼,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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