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其中,在審查指南第81頁的最後壹段中,“主要作為標識”是指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使公眾能夠識別涉案產品和服務的來源。
2、它主要包括三個條件:
(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平面印刷品;
(二)為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的結合而作出的設計;
(3)設計主要作為標誌。
3.增加這壹規定的主要意義在於:盡量避免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