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條第二第三款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從中可以看出發明專利涵蓋了產品和技術思想(方法、技術方案),所以壹般將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與發明相比,實用新型範圍則很小,主要為技術方案(必須有形狀的),且創造水平較低,技術要求不是很高,因此實用新型有“小發明”之稱,授權後又稱“小專利”。為了減少審批手續,縮短授權時間,所以對實用新型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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