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壹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壹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定期限壹個月(不含壹整月) 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 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 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壹)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