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許可拍攝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當事人強烈要求刪除的,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
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照片發布到網絡社區和公共平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當事人主張,都是對肖像權的侵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作為頭像屬於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消除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