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專利權人各自享有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權,這兩項新型專利權相同或者等同,後申請的新型專利屬於重復授權。以生產、銷售等方式實施後申請的新型專利,構成對先申請的新型專利權的侵犯。 2006年蘇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瓷磚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1,並獲得授權。蘇某以楊某1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與其外觀設計專利1壹致的產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案外人楊某2於2007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並獲得授權。楊某1於2008年與楊某2訂立獨占實施使用許可合同,獲得楊某2授予的獨占許可使用權。 本案焦點: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均擁有專利權,且專利權相同或等同,應如何處理? 法院認定: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原告蘇某擁有先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1,楊某2擁有後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2。因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在先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1、後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2相同或者等同的情況下,楊某2的外觀設計專利2屬於重復授權。被告楊某1生產、銷售的外觀設計專利2的產品,經比對、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其外觀設計特征均與原告蘇某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已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1的侵犯。被告對後壹項重復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2的實施,業已構成對原告蘇某外觀設計專利權1的侵犯。法院判決:被告楊某1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蘇某外觀設計專利權1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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