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x0d\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生產制造了,不管是否知道該產品為侵權產品,或者與委托方有什麽協議,都不能免除妳們的侵權責任。\x0d\被訴侵權後,可以要求追加委托方為侵權責任人,或者對委托方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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