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查封商標標識、責令查封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賠償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