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行政裁決的範圍如下:
1、土地權屬爭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
2、專利侵權糾紛、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的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為市自然資源局。
4、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為市財政局。
5、客運經營者發車時間安排糾紛。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為市交通運輸局。
6、違反河道管理條例經濟損失。處理的行政裁決實施主體為市水務局。
7、水事糾紛、移民安置糾紛調處、地區之間防汛抗洪水事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