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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對專利客體範圍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專利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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