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防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壹、轉讓對象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經批準僅可以向國內的中國單位和個人轉讓,禁止向國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內的外國人和外國機構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二、轉讓程序(壹)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並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審批。(二)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應當自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經批準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防專利機構登記,由國防專利機構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