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該法律適用於所有由政府資助的R&D項目產生的發明。這裏的“發明”包括所有可以申請專利或受其他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成果。適用範圍包括政府機構、小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小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統稱為簽約方或受資助單位。
(二)政府出資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及時公開研發成果的義務、選擇是否保留發明所有權的權利、為選擇保留權利的單位申請專利的義務、為選擇保留權利的單位申報資助的義務、報告實施情況的義務、優先發展美國產業的權利和義務、將利潤分配給發明人並用於科研和教育的義務。
(3)政府的權利包括
受資助單位未保留的發明所有權,聯邦政府為了美國的利益在世界範圍內支付發明費用的權利,以及幹涉權(在某些情況下,聯邦政府可以要求保留權利的受資助單位給予第三方實施發明的許可,或者聯邦政府可以直接給予第三方實施發明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