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以上四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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