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作完成發明創造。這種合同根據合同法稱為合作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項目名稱;目標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研究和發展計劃;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額及其支付和結算方式;用研究開發經費購買的設備、器材和材料的產權歸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數據的保密及風險責任的承擔。此外,明確申請和獲得專利的權利歸屬尤為重要。除非合同無效,無論協議如何約定,都應按協議執行。如果合作單位未能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達成壹致,那麽根據該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屬於“完成或者* * *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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