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在上述的時間段,妳可以追加權利要求,不過應註意的是,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最初公開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