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登記轉移或者註銷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的;(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