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企業獲取無形資產的渠道:
可以分為企業創造(或擁有)的無形資產和購買的無形資產。前者是企業自己開發創造並由於客觀原因形成的,如自創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後者是企業以壹定成本從其他單位購買,如外包專利權、商標權等。
二、按法律保護分類:
它可以分為合法的無形資產和可盈利的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受國家相關法律保護,稱為法定無形資產;無法律保護的無形資產,如非專利技術,稱為盈利性無形資產。
第三,根據是否能獨立存在:
可以分為有形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凡是具有特殊名稱,能夠單獨取得、轉讓或出售的無形資產,稱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不能具體辨認、不能單獨取得、離開企業將不復存在的無形資產稱為不能準確指稱的無形資產,如商譽。
此外,國外對無形資產的分類按其內容可分為權利型無形資產(如租賃權)、關系型無形資產(如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組合型無形資產(如商譽)和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廣義的無形資產分為推廣/銷售無形資產、制造無形資產和金融無形資產。
應該承認,目前我國對無形資產的認識還存在分歧,無形資產的範圍和內容有待進壹步探討。壹般作為評估對象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等。